由于英美澳等国的监管政策有变,让很多外汇平台为了寻求高杠杆而申请离岸监管牌照,2020全球各国外汇监管现状如下:
英国:英国FCA监管当局于2018年12月7日正式宣布,永久降低外汇以及CFD产品的杠杆至30倍以内,并彻底禁止二元期权。客户可以被定义为专业交易者,享受30倍以上的更高杠杆,英国有平台破产保险制度,但专业交易者的账户,不覆盖在账户保险制度里面(交易平台破产的话不会获得理赔)。
欧盟:欧洲证券市场管理局ESMA规定,从2018年8月1日起,欧盟经纪商提供的外汇杠杆比例不能超过30倍,并且需遵循有关差价合约CFDs(含外汇)的一系列措施,包括限制向零售客户推销,分销或出售差价合约。客户可以被定义为专业交易者,享受30倍以上的更高杠杆,欧盟国家有平台破产保险制度,但专业交易者的账户,不覆盖在账户保险制度里面(交易平台破产的话不会获得理赔)。
美国:自2010年通过《多德弗兰克法案》后,美国美国商品期货委员会(CFTC)便规定了美国本土经纪商可以提供给交易者的杠杆倍数限制,其中主要货币的杠杆倍数最大为50倍,次要货币的杠杆倍数最大则为20倍。美国没有针对外汇平台的破产保险制,SIPC保险仅覆盖美股账户。
美国NFA现在已经逐渐被外汇经纪商抛弃了,主要的原因是美国对外汇零售交易一直是一种打压的态度,监管的要求特别多,杠杆也小。目前美国只有3家交易商具有零售外汇资质,分别是Oanda安达、Gain Capital 嘉盛和IG。
澳大利亚:预计2021年澳大利亚将跟随欧美实施外汇杠杆限制,降至30倍。而且澳大利亚或新西兰没有建立任何外汇平台破产保险制度,之规定需要将客户资金分开托管。
2019年4月,澳大利亚ASIC应中国政府要求,开始禁止ASIC经纪商招揽中国客户。日本:日本金融监管厅(FSA)规定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杠杆倍数上限不得超过25倍;而且日本平台原则上是不服务外国客户的。 香港:香港证监会SFC规定其监管下的外汇平台最大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0倍;香港没有针对外汇账户的破产保险制度(现有保险制度只针对港股和期货账户)。
香港:香港证监会SFC要求经纪商最高只能提供20倍杠杆,超过20倍就是违法经营。因此很多香港经纪商会将其分公司或子公司设在其他地区,以提供不同的杠杆服务,但是这些子公司则不再受到SFC的监管。
离岸监管:除了英国、美国、欧盟、香港监管牌照的之外,大部分经纪商都把亚太客户(包含中国大陆和港台)的账户都开在了其设在小岛国(一般是圣文森特、马绍尔群岛、瓦努阿图、开曼、维尔京群岛等等)。离岸监管的好处是可以用高杠杆(50~2000倍),而在监管力度方面较为宽松,保障不如欧美澳等!